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所在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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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10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1.学校名称与校址

1.1  学校全称: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1.2  学校本部: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900

 

2.办学类型与层次

2.1  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2.2  办学层次:本科

 

3.招生计划

3.1  2010年本、专科总计划2348人,其中本科2208人,专科140人。

3.2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4.录取原则

4.1  坚持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的原则;

4.2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4.3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5.录取程序、规则

5.1  根据我校在各生源地省(区、市)招生计划数,按各省(区、市)规定自主确定投档比例,划定投档分数线(上海市投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5.2  对上海市进入投档分数线内的考生,兑现我校校内优惠加分政策(仅限上海市考生)。

5.3  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根据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5.4  我校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间的录取级差分,同分志愿优先,同分、同志愿文科考生外语成绩优先,理科考生数学成绩优先。

5.5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市、区)考试机构组织的英语口试,口试成绩需在C(含C-)以上。

5.6  高考科目英语成绩需高于90分(含90分),满分非150分的按相应比例折算。

5.7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其他省(区、市)考生须满足当地省(区、市)报考本科院校的要求。

 

6.健康要求

6.1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7.优惠加分政策

7.1  我校校内优惠加分政策仅适用于上海市本科集中录取阶段,不适用于其它省(区、市)本科集中录取阶段。

7.2  在高中阶段,获市(省)级(含)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同时是经上海市教委审定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推荐生者,按上海市教委公布的规定加分。填报我校志愿且愿意调剂专业者,投档后加7分。

7.3  在高三阶段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上海市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同时是经上海市教委审定的上海市优秀应届高中毕业推荐生者,按上海市教委公布的规定加分。填报我校志愿且愿意调剂专业者,投档后加5分。

7.4  在高三阶段,获经上海市教委公布年度省市级(含)以上竞赛活动的科技发明创造奖或学科单科竞赛优胜奖,按上海市教委公布的规定加分。填报我校志愿且愿意调剂专业者,投档后加5分。

7.5  应届高中毕业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平时学习成绩优良,经所在中学推荐或学生本人自荐,并经我校审核确认的优秀推荐生和自荐特长生,填报我校志愿,考分达到我校投档线,投档后加5分(两项不可累计加分)。

7.6  高考英语成绩在125分以上,且英语口试成绩在B级(含B级,不含B-级)以上者,考分达到我校投档线,投档后加5分。

7.7  以上加分项目之间仅第6项可与其他项累加累计,但最高不超过12分。

 

8.收费标准

8.1  一般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8.2  特殊(热门)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价行[2000]120号)

8.3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1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8.4  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

 

9.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9.1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9.2  颁发学历证书的种类:修学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10.资助学生政策

10.1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学前奖学金、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学金。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11其他

11.1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招生简章另行公布。

11.2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招生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900号行政楼111室,邮编:201620

电话:021-67703050  021-52067206

11.3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shift.edu.cn

11.4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招生监督电话:021-67703010

11.5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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