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奖学金设置 | 困难生资助办法 |
| 奖学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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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优秀新生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优秀考生踊跃报考我校,进一步优化新生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和招生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本科生(普高考生)。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志愿要求 所有考生均需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二)高考成绩要求及奖励标准 1、普通文、理科考生: 高考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资格线者,奖励5000元/生;超过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资格线20分者,奖励10000元/生;超过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资格线40分者,奖励15000元/生;超过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资格线60分者,奖励20000元/生。 2、音乐考生: 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方向、钢琴方向、器乐方向、舞蹈方向)各方向专业考试成绩排名前2名(我校在专业合格证上注明)的考生,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奖励6000元。 音乐学专业考试成绩排名前5名(我校在专业合格证上注明),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奖励6000元。 3、美术考生: 专业联考成绩达到220分(满分250分),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专业成绩前5名者,奖励5000元/生。 4、体育考生: 专业联考成绩达到90分(百分制),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专业成绩前5名者,奖励5000元/生。 (三)进校后成绩要求 一年内,所有课程均需及格,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无违纪记录。 三、发放办法 学校根据奖励条件及标准中的第(一)、(二)条,确定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新生进校时,将相应奖学金标准的50%发放给学生。在一年级结束时,再根据奖励条件及标准中的第(三)条,对达到条件的学生,将奖学金的剩余部分于二年级开学时补发给学生;对达不到条件的学生,不再发放奖学金的剩余部分。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 困难生资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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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是否有奖学金制度?对特困学生如何资助? 答: 我院对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新生颁发新生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提供国家和省政府助学金;对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颁发院长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我院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