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奖学金设置 | 困难生资助办法 |
| 奖学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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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鹤童奖学金、华民慈善就业扶助项目、社会福利基金会、天津医养奖学金、德法利奖学金等多方渠道获得奖励和资助,其中,学生获得的最高单项奖励额可达8000元/年,一学年累计获得的最高奖助额度可达16500元。奖学金、助学金可覆盖学院30%的优秀学生和100%的困难学生。 |
| 困难生资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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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 关心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我院作为一所秉承“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的高职院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是义不容辞的职责。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进而推动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07]24号)、《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参照兄弟院校的成熟做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严格管理 实行学院主要领导工作责任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切实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抓紧办好。 (二)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工作处、院团委、总务处、各系部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即思政、资助科(以下简称“中心”),学生工作处处长任“中心”主任,配备1名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中心”负责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管理、国家和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社会捐赠助学金的评定、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生活补助、困难学生补助、勤工俭学、学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等项工作。 (三)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监管 对学生采取档案管理,全程监控的方式。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对学生的受资助情况及时记录,以院学生会勤工俭学部为主体成立监督机构,随时了解和掌握受资助学生的各方面表现,使资助工作规范、科学、高效。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学院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界定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无供养能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因灾害而导致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三无”学生; 5、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5000元之间; 2、家庭所在地属于全国或地方贫困县; 3、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较为困难; 4、学生本人身体残疾且家庭经济较为困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及建档 学生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一般在每年的 (一)建档所需材料 1、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随录取通知书寄发学生); 2、家庭所在地的街道(或村委会)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3、学生本人的书面申请; 4、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建档的一般程序 1、学生本人向班级辅导员提交相关材料; 2、班级汇总后报系部审核,通过后报“中心”审核; 3、“中心”审核通过后,给学生发放“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由学生本人填写,并报“中心”建档。 4、“中心”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采取动态管理,一般在每年10月15日前,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量。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宗旨和原则 (一)宗旨 决不让任何一位努力学习且愿意为学院和社会服务的学生单纯的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原则 坚持物质扶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服务。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 (一)学生奖学金评定制度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具体评选办法是: 评选范围: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评选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方可参加评选):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评选学年学分绩达到85分以上,体育成绩85分以上(含),无补考和不及格科目; (5)学生综合量化考核在班级列前3%名者; (6)班级学生评议满意率达到60%(含)以上。 其它要求: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院内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具体评选办法是: 评选范围: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院有备案的) 评选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方可参加评选):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评选学年学分绩达到80分以上,体育成绩80分以上(含),无补考和不及格科目; (6)学生综合量化考核在班级列前10%者; (7)班级学生评议满意率达到50%(含)以上。 其它要求: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院内奖学金。 3、院内奖学金:依据《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办法》执行。 4、社会力量奖学金:学院将不断拓展渠道,争取更多的社会资金用于社会力量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依据相关办法执行。 (二)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措施之一,每生每年贷款最高额为6000元,毕业后6年内偿还,依据有关办法执行。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制度 1、国家助学金:分为两个等次,一等每人每月320元,二等每人每月为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的名额,具体评选办法是: 评选范围: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院有备案的) 二年级以上(含)评选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方可参加评选: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评选学年学分绩达到75分以上,体育成绩75分以上(含),无补考和不及格科目; (6)学生综合量化考核在班级列前20%者; (7)班级学生评议满意率达到40%(含)以上;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更为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一年级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学业成绩参照其当年高考成绩; (6)入学后各方面表现突出; (7)班级学生评议满意率达到30%(含)以上;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更为困难的学生要优先考虑。 其它要求: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内奖学金中的任意一项。 2、寒门学子奖: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主要面对符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但由于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下达的评选名额限制,而未能被评为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3、以上两项受资助学生的总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7%以内。 (四)补助费发放制度 1、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发放范围为全院正式注册且无纪律处分的学生。 2、临时补助费:对学生中因家庭发生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的学生给予临时性、一次性的补助,补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500元(含)。 (五)勤工助学制度 每年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在每年的 (六)学费减免 对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重点是孤残学生、老少边穷地区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学费减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中心”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院长办公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七)开设新生报到“绿色通道” 在新生报到当天,由“中心”派出专人,实地为确有特殊困难的新生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除以上措施外,学院还将多渠道争取资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保障,解决学生的后顾之忧。 六、评选程序 (一)召开专题会议,下达评选名额,提出评选要求。 (二)班级成立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评选工作。 (三)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评选小组递交书面申请,填报相关材料。 (四)班级审核形成建议获奖名单报系(部)审核。 (五)系(部)形成建议获奖名单学生工作处审核。 (六)建议获奖名单报院领导审核。 (七)对建议获奖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得到有关部门正式批复后,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助学金和证书。 七、设立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经费及时到位 (一)资助经费主要来源 学院资助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北京市政府下拨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的专项经费、从学生学费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社会力量资助的经费和学院通过其它渠道筹措的资助经费等。 (二)学院经费保障 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学院每年将从学费收入中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经费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 八、严格工作制度,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 (一)认真落实制度,严肃工作纪律 各系部和学生管理部门要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真执行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使资助工作公开、透明。对在资助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它违规违纪现象的,必须予以纠正。追回资助金,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受资助学生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个人不努力而导致学业退步、生活上铺张浪费等行为的,视情节将采取警示谈话、降低困难等级、收回资助金、取消资助资格、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方式。 (二)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素质 在工作中要将弘扬正气与促进学风相结合,把扶助贫困与鼓励成材相结合,既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又激励学生克服困难、发奋学习、报效祖国。要定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调查工作,把资助工作与提高能力一并作为工作重点来抓。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经常性的开展艰苦奋斗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克服等、靠、要等不良思想,激励他们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鼓励他们在成就个人事业的同时,积极参与帮困助学、回报母校、回报社会的工作中。 要树立先进典型,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做好宣传工作,借助学生实例感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致整个学生群体,形成努力奋斗、积极进取、敢于吃苦、善于创造的良好学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