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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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考试中心:
为做好2018年我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2018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并已参加2018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具体录取照顾政策详见《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2018年高考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通知》(闽招委〔2017〕10号),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办法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于2018年4月23日-26日内,向本人报名现场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时,考生须按照《福建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申报须知》(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须知》)要求,提交《福建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其中:少数民族考生还须提交《福建省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考生同时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复印件上验证人须签名并加盖公章)。
《登记表》和《申请表》可从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eeafj.cn)-数字服务大厅-高考高招栏目中下载,如实填写。
三、审核程序
(一)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2名以上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对所申报的录取照顾项目和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要求填写《福建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花名册》(附件4,以下简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在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通知有关学校将录取照顾资格考生信息在校园公告栏上同步进行公示。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于2018年5月7日前通过“高招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并提交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每位申报考生的《登记表》《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复印一份,由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2年备查。
(二)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并在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网站上公示,并于2018年5月11日前通过“高招管理系统”,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审核结果。
(三)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于2018年5月15日前,将网上审核结果打印下发给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核对。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2018年5月18日前,将每页加盖公章的上述材料寄送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并将1份纸质《花名册》(每页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及市、县两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示页面网址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
(四)省教育考试院将各设区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对确认的最终数据,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专门组织一批熟悉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开展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的审核工作,并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核工作责任制,强化部门协作,细化工作分工,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做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生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少数民族考生录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0]18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申请享受普通高考文考加分的所有少数民族考生,须符合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的认定条件。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普通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通过班会、张贴公告、校园网、宣传专栏等途径,广泛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及时将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的申报时间、申报办法等事项告知考生,防止漏报、错报。
(三)深化信息公开。各地要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通过指定的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公开公示录取照顾资格考生有关信息,并保留公示信息至当年8月底,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公示时须按照顾类型分类,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录取照顾项目、证明机关及证件号码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内容。
(四)畅通申诉渠道。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在公示地点或网上页面公布有效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依据《信访条例》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对举报和考生申诉要进行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建立健全录取照顾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实行倒查追责。对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时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高级中等教育学校。
附件:
1.福建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申报须知
2.福建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登记表
3.福建省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申请表
4.福建省普通高考录取照顾资格考生花名册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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