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7年05月12日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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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招委会会同省卫计委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考办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站)须设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4.凡报考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次录取的军事(国防生)、公安、司法和招飞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军队、公安、司法和招飞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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