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7年05月12日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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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学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的通知》(黑招委联字〔2006〕1号)有关要求。

2.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市级招考办申请报名。

3.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考生不得在“我省”和“户籍所在地”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4.尚未安排工作的退伍、转业军人,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复员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转业证》,在居住地市级招考办申请报名。

5.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的通知》(黑招委联字〔2006〕1号)有关要求的人员。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报名的时间、地点、程序及信息采集办法、报名资格审查等按黑龙江省《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院普招〔2016〕2号)文件执行。

7.各级招考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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