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7年05月12日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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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公开公示

82.省招考院负责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高校招生章程、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录取程序和录取结果、统考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20个贫困县的考生、41个国家和省扶贫县农村户籍的考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市(行署)、县(市、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20个贫困县的考生、41个国家和省扶贫县农村户籍的考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83.省招考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84.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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