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7年03月29日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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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殊类型招生
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高校自主选拔、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类型,这些类型招生均须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3号)文件执行。
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8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高水平艺术团在京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6〕22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7〕2号)文件执行。
高职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17〕3号)文件执行。
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7〕1号)文件执行。
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招生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报考考生须参加政治考核和军检,具体安排以2017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通知为准。
报考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或专业的考生,须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面试。
高校自主选拔、保送生和飞行员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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