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

2016年06月17日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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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高校招生志愿(包括征求志愿,下同)全部实行网上填报,考生网上填报的志愿是投档和录取的唯一依据。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自动关闭。未按时填报志愿,后果由考生自负。由于个人原因,发生账号和密码被盗,造成信息泄露、志愿被冒充填报或修改,责任由考生自负。

第二十六条 凡按照《201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享受的加分,属于“非固定照顾分”。在考生分数排序时,不作为固定加分计算投档分或综合分(含艺术或体育类,下同),但在检索到该考生的志愿时,如相关志愿栏目符合加分条件且考生具有享受此加分资格的,作为相应的加分计算投档分或综合分。若因重新计分后才达到投档条件的,该生不受投档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按照《201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考生若同时享有多项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项目的,在录取时,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第二十八条 文科艺术(或文科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外的文史类其他批次院校(专业)志愿,理科艺术(或理科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外的理工类其他批次院校(专业)志愿。艺术类考生兼报文史(或理工)类的,招生录取过程中,按艺术类、文史(或理工)类实际投档时间的先后顺序,将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投档到艺术类、文史(或理工)类中的一类,由招生学校审录;体育类考生兼报文史(或理工)类的,招生录取过程中,按体育类、文史(或理工)类实际投档时间的先后顺序,将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投档到体育类、文史(或理工)类中的一类,由招生学校审录。

第二十九条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高校网站,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开展各类投档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等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且本实施办法未作规定的,由省招委会成立的录取现场领导组集体研究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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