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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

2016年06月17日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第七章 特殊类型招生安排

第二十条 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和高水平艺术团、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简称“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招生

1.高校自主招生、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之后、本科一批之前进行。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按照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院校(专业)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之后、本科一批之前进行;按照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的院校(专业)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之后、本科二批之前进行。

2.招生录取过程中,按照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的顺序,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投档,每位考生只能投档到其中的一个类型。其中,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农村专项计划按照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全部投档;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2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投档后,高校按照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同时进行审录,其中,自主招生高校须按我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的模拟投档线进行审录。

3.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和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均设1个院校志愿,院校志愿下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栏目。

其中,凡具备高校农村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且普通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以填报高校农村专项计划志愿。凡具备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且普通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文史、理工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的(含20分)考生,可以填报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志愿。

第二十一条 省属高校师范男生免费教育试点招生

1.省属本科高校师范男生免费教育试点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进行。省属高职院校师范男生免费教育试点招生安排在高职(专科)批进行。

2.免费师范生入学前应与培养院校和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签订协议书,毕业后须回生源所在设区市有空编的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10年。设区市教育局和培养院校分别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民族班、各类预科班招生

1.高校举办的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安排在相应批次征求志愿阶段进行,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安排在相应批次征求志愿阶段进行,只招收由总政治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边防军人子女。

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以及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在相应批次的第一次征求志愿阶段填报志愿。录取后,生源不足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在相应批次的第二次征求志愿时公布,并组织第二次征求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

2.相应批次第二次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本科层次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常规志愿提档分数线下80分(含80分,下同),专科层次少数民族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录取控制分数线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同批次常规志愿提档分数线下40分,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不低于有关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在第二次征求志愿有填报该校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定向招生

1.本科高校定向招生安排在文史、理工类本科提前批进行。高职(专科)定向招生安排在高职(专科)批进行。

2.医学类本科院校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该设区市或该设区市所属某个县(市、区)工作的,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医学类专科、农林类本专科院校专门面向某县(市、区)招生,毕业后定向分配到该县(市、区)工作的,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县(市、区)户籍,且在该县(市、区)报名并参加高考。

3.本科高校实施定向招生的,征求志愿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经批准,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在征求志愿有填报该院校专业志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高职(专科)学校实施定向招生的,生源不足时的降分,按高职(专科)批降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4.医学类院校实施定向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后须与定向设区市或该设区市所属某个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医院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到录取高校报到。

农林类院校实施定向招生录取的考生,录取后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农业局、公务员局签订定向委培协议,并持定向委培协议到录取高校报到。

第二十四条 专门面向某设区市招生的院校(专业),报考的考生必须具有该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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