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6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2016年04月18日 来源:上海招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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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切实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区、市)、地(区县)和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刑法修正案(九)》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公布。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外,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 (略)

2.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有效年限 具体要求 加分 证明单位
先进对象 1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称号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2 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称号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竞赛优胜对象 3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并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学生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获奖的学生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
4 体育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2013年9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月1日前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田径、游泳等2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8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10个项目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5 技能特长生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政策照顾对象 6 烈士子女 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7 少数民族 考生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户口簿和身份证
8 归侨、归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侨办
9 华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证明
10 台湾省籍青年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台联会
11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考生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退役军人 考生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说明:

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4.从2017年起,少数民族加分对象将调整为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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