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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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招生经费
第七十二条 市、县(区)的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七十三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七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监考教师及考试工作人员适当的经费补助。经费困难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请求给予专项支持。
第十一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第七十六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解释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陕西省招办或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办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42号)执行。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5〕10号)执行。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14〕43号)执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5〕1号)执行。军队院校、国防生、公安院校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招生,其详细要求另行发文。本办法如与教育部最新规定有不符之处,陕西省招办另行通知。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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