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5年05月18日 来源: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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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考治招。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以平安高考为目标,加强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管理工作。命题、制卷、试卷分发、拉运、保管、考试实施、答卷回收各环节保密管理要实现无缝链接,尤其要加强考试实施期间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同时要加强考试信息系统安全、涉考人员人身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和打击替考作弊专项行动,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

第二章 报 名

第四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陕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规定;

3.截至2015年8月31日,本人常住户籍在陕满3年;

4.截至2015学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学生还应有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六条 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必须常住户籍在陕西,且本人初次户口登记在陕西。报名前本人写出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公安部门出具户籍审核意见后,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其报名申请。

第七条 随外出务工父亲或母亲在外省就读,不符合就读省份高考报名条件,且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初次户口登记并常住户籍在陕西的,考生就读学校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出具不能在当地高考的证明后,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第八条 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我省,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第九条 考生户籍符合报名条件,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因故经批准休学,但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复学后取得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完整学籍的,可申请报名参加高考。

第十条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规定,并须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第十一条 报名办法及具体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4〕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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