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志愿确认及修订办法
2014年06月19日
来源: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为真实准确反映考生的意愿,减少考生失误,考生在填报志愿后应进行确认。为做好考生志愿确认工作,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程序
1.区县招办负责组织本区县考生填报志愿,通过“考生志愿信息采集系统”采集考生志愿。
2.报名单位负责打印“考生志愿信息确认表”,组织考生确认志愿。考生如对本人志愿信息有疑义,可填写“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核对志愿申请表”,申请核对本人志愿。
3.报名单位组织专人负责对申请核对志愿考生的原始纸介质志愿表进行核对,并规定时间内将核对结果通知申请人。
4.区县招办负责按照核对结果及时进行修订、整理本区县考生志愿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县考生志愿信息和全部“考生志愿信息确认表”报送至市高招办。
5.考生的原始纸介质志愿表等材料由区县招办保存,保存期限为三个月。
6.考生须按时确认本人志愿(未提出核对申请的考生,视作对本人志愿自动确认)。
二、修订范围
1.根据我市填报志愿工作有关规定和网上录取系统设置要求,对于考生志愿信息确认表中只打印出阿拉伯数字、没有显示出汉字名称的考生志愿,其对应志愿代码属于无效代码,考生可申请核对;对于考生志愿信息确认表中显示为汉字名称的志愿信息,属于有效志愿,不在申请核对范围,有关单位不得接收考生的申请。
2.各有关单位在核对考生志愿时,应按照考生原始纸介质志愿表的客观真实情况逐项进行核对。如考生志愿代码确属无效代码的,须依据原始纸介质志愿表上填写的志愿信息进行修正。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招办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加大培训宣传和咨询力度,使考生知晓确认志愿信息的目的和程序。要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严禁违规操作。对不符合修订条件的考生一律不予修订,要向其说明原因,积极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