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2年05月07日
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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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录取
33.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科目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按适当比例确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34.普通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考试院组织实施。
35.录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参照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标准,择优录取。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应届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每科目都达到C级或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每个方面都达到C级或合格以上,方可被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以上院校录取;2009届及以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参考其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或原高中毕业会考成绩,纳入考生电子档案;社会考生仍参照原有录取办法,鼓励社会考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艺术、体育类及特殊类型招生的应届考生必须参加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但录取时可以不设置等级要求。
在同等条件下,在已投档的考生中,高等学校可以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层次高的考生。
36.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8月中旬结束,具体录取日程安排另行制订。
37.文史、理工类投档程序及办法。
(1)确定投档比例:部属及其他地方所属在皖招生的一本、二本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三本、高职(专科)院校按不超过1:1.1的比例确定;省属院校的投档比例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
(2)预投档:每轮次正式投档前2天,省考试院按既定投档比例进行预投档。预投档是为了让高校了解本校的生源情况,并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考试院反馈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形成招生院校的投档线(投档考生名次)。
(3)平行志愿投档:
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首先对考生按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再逐个对考生志愿从A院校到D(F)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考生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单科顺序:理科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科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同一学校并列名次全部投档。
(4)征集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及院校追加计划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投档办法与平行志愿相同。
(5)降分投档:
①一般性降分:“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对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及专业按考生填报的“降分征集志愿”降分进行投档。最大降分幅度为20分。
②政策性降分: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在批次线上完不成计划,可在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降分投档。
③定向就业招生,在批次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对考生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不含专业服从)。
政策性降分投档比例均按1:1执行。
(6)特殊类型招生投档:
①民族院校按其招收少数民族和汉族考生类别,招生计划单列,分设2个院校代码,分别进行投档。
②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招生,由招生院校提前报送拟录名单,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定向生按考生志愿,分别于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后单独投档录取。自主选拔录取在提前批最后一天单独投档录取。
38.艺术、体育类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按考生综合分投档,投档程序及办法另文规定。
39.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各高校和我省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40.高等学校和省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对退档考生的退档理由须详细注明,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1.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考试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2.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志愿设置情况并结合本校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平等对待各志愿的考生。
4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
⑵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⑷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⑸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要求的考生。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⑵烈士子女。
4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录取。
⑴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
⑵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⑶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要求的考生。
49.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同时符合第45—48条多项加分条款的考生,省考试院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予累加。凡符合第45—4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其档案必须具备原始证书和原始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将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3月10日前上报省考试院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及中学均须张榜公布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查。如有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或伪造证明者,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1.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考生可通过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www.ahzsks.cn)和安徽教育网(***)以及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2.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报名点单位(中学)统一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53.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4.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进行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我省考试院。
九、信息公开公示
55.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区、市)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本地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县级招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56.省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5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8.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考试院或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省考试院。
对考生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省考试院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59.对考试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其他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教育部令第33号修正)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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