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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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有效年限 |
具体要求 |
加分 |
证明单位 |
先
进
对
象 |
1 |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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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 |
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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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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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8年以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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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有关省、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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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8年以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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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有关地、市证明 |
|
竞
赛
优
胜
对
象 |
5 |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0名中的高三学生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并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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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化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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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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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分区联赛(上海赛区)个人一等奖前3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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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信息科技竞赛(程序设计)个人一等奖(10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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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金钥匙”科技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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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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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科学论坛(“明日科技之星”评选活动)个人一等奖(8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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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文杯”高三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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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数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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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杯”高三化学竞赛个人一等奖(15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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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集团杯”计算机应用操作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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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科普英语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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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猫杯”应用化学与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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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数学知识应用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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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师杯”青少年物理实验竞赛个人一等奖(6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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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个人一等奖(各3名)中的高三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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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体育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2008年9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
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审定认可(具体办法另行发文,下同)获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1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青少年组决赛、上海市学生运动会高中乙组决赛前六名)、全国和国际比赛前六名的考生。或获田径、游泳二级及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者。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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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届生 |
2010年1月1日—2010年12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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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文艺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高三阶段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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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阶段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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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技能特长生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上海市教委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9 |
烈士子女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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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
10 |
少数民族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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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簿和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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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归侨、归侨子女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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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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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华侨子女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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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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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台湾省籍青年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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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台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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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
考生 |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及以上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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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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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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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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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因公伤残军人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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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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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
应届 考生 |
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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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上海市教委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