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09年04月22日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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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体检

  1.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省招考办指定地点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户籍、学籍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 (黑招委联字〔2006〕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

  4.报名办法按《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5.报考香港、澳门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

  报名。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7.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档案、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和证明、《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10.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招委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考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站)须设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考办指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各地在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由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并以终检结论为准。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

  11.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200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12.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按国家四部局文件执行。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如发生失(泄)密事件,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同时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13.全国统考以市(行署)、县(市、区)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必须设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

  14.全国统考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 
 

科目         
日期
时间
6月7日
6月8日
6月9日
9:00-11:30
语文
汉语文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朝语文
蒙语文
15:00-17:00
数学
外语
 

  15.我省高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

  16.我省高考英语、俄语、日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听力考试部分安排在外语考试开始时进行。

  17.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招考办组织实施。

  18.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朝鲜族、蒙古族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语文须考汉语文和本民族语文。汉语文和本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汉语文不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19.高考评卷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有关高等学校承担评卷任务,实行计算机网上阅卷。

  20.报考高校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艺术专业课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专业课考试办法按《200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管理办法》(黑招考办普招〔2008〕14号)文件执行。

  21.报考高校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术科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术科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考试项目为:身体素质(100米、二级蛙跳、原地掷铅球)和专项考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

  22.报考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

  23.小语种、保送生考生参加高考报名后,需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考试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招考办审核办理录取手续。

  三、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及填报志愿

  24.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省招考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 核对汇总后在《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上予以公布。

  25.高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http://gaokao.chsi.com.cn)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4月15日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同时将招生章程的内容及公布的网址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汇总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后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http://www.lzk.hl.cn)上予以公布。

  26.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7.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及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规定后,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要求,并结合本人志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8.高考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一批,二批本科和体育本科、艺术本科提前批、一批、二批、三批院校志愿,在6月15日8:00时—6月21日9:00时填报;第二次:三批普通本科院校和提前批高职(专科)、普通高职(专科)及艺术、体育高职(专科)院校志愿,在7月27日8:00时—7月30日9:00时填报。每批次录取院校均设两个志愿,考生凭密码登陆“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按照相关填报说明填报高考志愿。

  29.每批次两个志愿投档全部结束后,高等学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招考办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公布,考生登陆网站查询后,未被录取且成绩达到征集志愿分数线(含政策加分)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密码填报征集志愿。

  30.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报,不得由他人代报。

  31.考生填报志愿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资料,密码必须由考生本人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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